境外投资损失不能抵扣,不可以直接税前做折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一)生产、经营收入; (二)财产转让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租赁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口头解除股权转让在法律上也是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的,但是为了避免以后发生纠纷无从处理,书面协议可以起到法律依据的作用,当有一方故意陷害或者突然死亡而不履行承诺时,可以依照书面协议到法院进行起诉,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
注册公司名字要求: 1、同行业不能重复别人名字,国内不能重复驰名商标的名字,名字不能有没意义或敏感字、词组成。 2、有限责任公司之和股份有限公司有区别。 3、准备5个以上公司名称到工商局核名。 流程: 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现场领取或者从工商网站下载企业名称申请表格; 2、申请人向工商机关现场提交企业名称申请材料; 3、工商分局受理的,市局在1日内作出是
涉及公司的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破产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形下才能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
国有投资主体即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是指具有相对独立的投资决策权的法人和自然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规定书面股东会是可以不召开直接做决定的,但是需要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司法是不执行个体户的,个体工商户有专门的《个体工商户条例》进行管理。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
公司破产清算要一年以上。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
有限公司股权内部转让的流程如下: 1、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 2、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3、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 4、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规如下: 《公司给》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发行可转
企业合并的范围主要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