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买房又遇到离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
一方不出庭能判决离婚,法院判决夫妻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认定夫妻之间感情已经破裂; 而实践中可以通过一些实际的情况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如家暴、出轨等。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
离婚协议没有正当理由,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都不可擅自变更。 写离婚协议书要注意: 1、离婚协议内容不能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2、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 3、给付金钱义务约定和处理。 4、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 5、孩子抚养费的约定和处理。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子女轮流抚养判决书应该包含的问题: (1)具体时间由哪方抚养。 (2)轮流抚养时限应注意的问题。 (3)抚养费用的承担。 (4)探视权的行使。 (5)父母的联系方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离婚协议书关于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 1、父母双方达成协议的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父母双方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一般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按其协议处理,但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的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如果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也会尊重双方协议的。 2、父母未达成协议的处理。 (1)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处理。一般两岁以下的子女跟随母亲,特殊情况除外。
离婚后孩子大学期间抚养费,可由双方协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起诉离婚缺席判决书生效的情形: 1、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的情况。 3、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
子女改姓不能不给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数额的衡量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
彩礼返还纠纷的诉讼时效适用一般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