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割财产时涉及有限公司出资额,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
主要需要提交五个方面的相关证据: 第一个大的方面是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的相关证据: 主要有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本以及身份证。 另外还有非法同居的一方或双方起诉要求离婚的,双方应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如未补办又坚持起诉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原告应提供相关的说明。 证明
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其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法
下述两种途径才能解除婚姻关系: 1、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核准后颁发离婚证。 2、诉讼离婚。夫妻一方愿意离婚,另一方却不愿意离婚;或双方均愿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夫或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决或调解解除婚姻关系。
父母出资为子女买的房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有婚前婚后两种情况: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要根据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有没有形成抚养关系。 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继子女就应该承担继父母的赡养义务。 因为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一致。 在继父母身患疾病、生活困难,且继子女已成年,具有赡养能力的情况下,继子女应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如果继子女
2018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草房是1900元/平方;砖瓦房是2400元/平米;预制的砖砼结构的房屋是2800元/平米;楼房(二层以上)的是3300元/平米; 地上地下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原则;如果异地安置的补助费(就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就发2万元。 【法律依据】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当合法权利遭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公民有权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必要的反击。正当防卫不仅不构成犯罪,而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刑法》第2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本罪的法益是复合法益,包括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
无过错的一方,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过错的夫妻一方如果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根据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也就是说,提起损害赔偿只能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 (2)承担损害赔偿的对象只能是有过错的夫妻一方,而不应是与有过错的夫妻一方同居的第三人; (3)赔偿请求和赔偿数额应当适当。 【法律依据】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
婚前个人财产因结婚时间长就变成共同财产的规定早就失效,除非双方另行约定,否则婚前的就是个人财产。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六条: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