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离婚只要对孩子、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理,便是有效的。但这仅是夫妻内部对债权的承担,对外不能有效地对抗债权人。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返还的意义有: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汽车供夫妻共同使用,且父母未明确赠与的对象,不应根据权属登记推定受赠人,而应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 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
离婚财产的判决一般是遵从约定,包括婚前财产约定和婚后财产约定。 根据《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内容包括:处理权平等、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承担一定的义务。 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 (一)孩子归谁抚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判归谁的可能性会较大; (二)照顾无过错一方。比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明确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权利,即明确了抚养非婚生子女是法定的义务; 也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即没有跟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应该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一直到孩子成年或者有独立生活的能力为止。 但是对于一些未婚生子的情况,很多是未成年生子,此时可以请求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帮忙抚养,但是这不是监护人的必然义务。 未成年仍然是非婚生子女的法定抚养人。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我国虽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但合法的婚约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 故如果要求返还彩礼的一方对婚
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房屋的分割应按照以下办法进行: 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 分
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是: 1、定期给付。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2、一次性给付和以物折抵。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 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 这种方式适用于经济宽裕的一方。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
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法院进入强制程序时,一般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的办法: 一、提取、扣留被申请人的储蓄存款或工资等劳动收入。如请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协助从工资中按月扣除; 二、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是指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 逾期不履行,按照规定法院可将被查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期限是应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 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 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探望权的中止是: 《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的恢复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