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拖欠工程款的纠纷时,有以下几个解决方案: 1、协商解决。施工单位与发包人就工程款的支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以后可以解决拖欠工程款的纠纷。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般协商都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如果发包人会按照合同约定来支付工程款的话,也不会等到协商解决。 2、诉讼。诉讼是发生纠纷以后比较有效的解决方式,因为法院的判决对于当事人是法律有约束力的,判决生效以后,当事人不履行给付义务,另
建筑工地防高空坠物的保护措施: 一、根据不同的安装部位和不同季节制订针对性强的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护用品提前到位; 二、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戴安全带,并系在牢固的结构上,专人进行检查保持完好状态; 三、高空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体格检查; 四、严禁在工作前和工作中饮酒,不允许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生火,不得随便乱接乱拉电线。 五、有临时配电箱必须装置在安全地
建设工程发包方不验收的处理办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
拖欠工程款搜集证据,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解决。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建筑工地受伤后认定劳动关系需要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的,也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
追讨工程款的方式如下:建议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委托律师先行向债务人发送律师函进行催收,催收未果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还款、支付利息或者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规定,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
广义中工程质量不仅包括工程的实体质量,还包括形成实体质量的工作质量。 工作质量是指参与工程的建设者,为了保证工程实体质量所从事工作的水平和完善程度,包括社会工作质量,如社会调查、市场预测、质量回访和保修服务等。工作质量直接决定了实体质量。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之分,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
追究的原则: 1、因果原则。有因果关系的才认定与追究,无因果关系的不认定与追究。 2、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不定罪。 3、公开、公正原则。执法的依据、程序事先公开公布,责任与违法行为相衡相当。 4、及时原则。追究应在法定的时效内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
个人承包工程违法,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对于工程款拖欠要找的行政部门,这得看情况: 1、拖欠工程款,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法院判决胜诉后,拖欠方仍不支付的,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政府部门可以调处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但对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没有裁判权,强制权。但如果是政府工程,可以向建设该工程的政府要求支付或者处理。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
对于超过了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由建设者在限期内拆除,在征收时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未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的补偿,应按已使用期限的剩余价值参考剩余使用期限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