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建筑法》第7条关于建设单位应当于建筑工程开工前申请施工许可证的规定,不属于建筑
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
名为劳务分包实为转包的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建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设计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 但是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
审查工程期限的约定: 1、工程期限包括计划开工日、实际开工日、计划完工日、实际完工日、计划竣工日和实际竣工日等的确认程序和时间限制是否明确。 2、工程有无阶段工期的要求;是否有工期顺延的情况,如何提出、确认;工期延误、延期竣工造成的责任承担。 3、施工合同的履行期限,分期形象进度和总履行期限都要写清楚,这涉及到工程形象进度款项支付及工程款最终结算时间,从而影响到工程支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