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的分类情况如下: 第1、根据违规程度的不同分为程序违建和实质违建两类。 程序违建,是指建筑物的建造没有总体上违反城市规划,但建造者没有依照一定的程序申请建筑许可; 实质违建,是指建筑物已经违反了城市规划,无法通过程序的补正使其成为合法的建筑。 第2、根据是否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分为两类: 一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未取得建设用
违法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在城市规划区内,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或是采用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筑。 违法建筑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没有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虽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批准的规范、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为永久性的建筑。
《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五种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 第(1)种是承包人没有取得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第(2)种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第(3)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没有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4)点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第(5)点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关于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发包人以内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资质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黑白合同中,招投标双方在同一工程范围下另行签订的变更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中标结果的协议,应当认定为实质性内容变更。 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备案的中标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工程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减、质量标准或施工工期发生变化,当事人签订
关于无效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程价款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任何一方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应予支持。 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应予支持。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价补偿款所含利润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强制性安全标准的,该约定无效; 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一般情况下,国家强制性标准为最低标准,约定的标准若是低于最低标准,则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而约定的标准高于最低标准,则以双方达成意思表示即约定的标准为准。 【法律依据】
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对账签证以及其他往来函件、记录等书面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计算和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法律风险提示: 第1、质量条款必须明确具体,加工承揽业务切忌质量约定不清或口头约定质量,一旦发生纠纷,后患无穷。质量条款要约定明确仔细。 第2、原材料提供及风险负担,原材料可以由定作方或承
农村的违法建筑是需要拆除的。当事人在无土地规划、准建手续的情况下,在农村土地上建造房屋,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1)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国土资源局)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有权实施以下的行政处罚: 第①是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
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由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对不能由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对未提交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建设项目,视为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不到位,住建部门不予核发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 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设定最多不能超出整个项目工程总估算的2%,保证金的有效期与投标的保质期一致,投标人在依法参与竞标时,通过现金、支票等方式支付保证金,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保管,但招标人不得私自挪用。 从工程实务来看,该项制度的实行,有效制约了投标人的行为,防止因投标人不诚信的行为而导致招标人蒙受损失。值得注意的是,一旦招标结束,招标方应及时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