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那么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说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因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者说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那么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紧急避险在主观条件、时间条件等方面都有要求。 具体而言:1、就主观条件,行为人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遭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 2、起因条件,必须要避免的危险现实存在的危险。 3、就是时间条件,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 4、对象条件,避险的对象只能是无辜的第三者。 第5、可行性条件,必须是迫不得已。 6、限度条件,对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限
根据法律规定,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主要包括。 1、就是危险来源的不同。正当防卫危险来源只有来自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 2、实施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而紧急避险呢则是向第三者实施; 3、就是行为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是出于必要,即能够用其他方法避免不法侵害的,那么也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而紧急避险行为的实施则出于迫不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紧急避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国家、社会、他人或者个人的法益面临着现实危险。 2.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 3.出于迫不得已才采取的措施来防止损害另一法益。 4.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没有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
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独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卫行为的性质,对构成何罪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刑法也没有专门条款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已具体的适用的法定刑,因而说不能定所谓的防卫过当罪。 另外,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减轻处罚,什么情况下免除处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防卫过当如果说构成侵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民法总则》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属于防卫过当的情形包括: 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那么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第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
根据法律规定,不属于防卫过当的行为主要包括。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 第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第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第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
在通常情形下,学校如善尽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可以认定违反教育、管理的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教育机构可以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违反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能够推翻该过错推定的,不承担
对侵权人来说,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中,由于侵权人往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没有独立的财产,故他们的侵权赔偿责任自然的转移到他们的监护人身上。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
鉴定人体损伤程度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