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屋是婆家的私房,动迁安置房儿媳无权获得,但如果动迁中考虑到儿媳人口因素的,儿媳可以获得一定补偿。 若房屋是公房,且儿媳在内居住满一年、他处无房、户口也在房屋内,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的,那儿媳在婆家是动迁安置对象,可以主张动迁安置中的相关利益。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因提前解除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对于租户因租赁房屋被政府征收而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假如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而承租人的损失又客观存在。 应结合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剩余
托底保障人员与同住人的认定还是有区别的。如果适用托底保障政策,同住人一般为托底保障人员,但托底保障人员不一定为同住人。托底保障人员认定要符合地方制定的居住困难户人数审核办法。 一般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在本市无他处住房,或虽有他处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 15平方米(含)的人员,可核定为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
托底保障政策:是指利用政策法规向底层人员倾斜来托起底层人员的保障措施,从而达到缩小差距的目的。 我国现阶段出台的各级政府制定的住房托底保障政策,通过增加经济适用房、国家贴补等一系列措施,来改善贫困人口的居住条件。
居住困难户一般要符合以下标准。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2)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 (3)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
一般情况下,家庭内部分配协议没有出现《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形,都是有效协议。但要注意几点。 第一、协议签订的主体。私房需要产权人签字,公房需要承租人与同住人签字。 第二、协议约定的内容不能明显侵害其他权利人的利益。
上海动迁托底政策:一般指截止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在本市无他处住房,或虽有他处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 平方米(含)的人员。 可核定为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人均安置建筑面积不足22 平方米的,为居住困难户,可按人均22平方米增加居住困难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房政策的除外。 具体细则以各区制定的居住困难户认定和补贴办法为准。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另外,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 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留改拆是上海市旧区改造过程中主导思想转变的一项政策。 根据上海市政府印发《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要求按照留改拆并举、以保留保护为主的要求,突出历史风貌保护和文化传承,用城市有机更新理念,稳妥有序,分层分类推进留改拆工作。 从拆改留到留改拆,旨在促进城市更新,加强风貌保护,以保留、保护为主,但同时也明确提出了要加快改善群众的居住困难
上海动迁阳光政策是指在拆迁过程中将进行十大公开,即:公开拆迁补偿方案;公开评估单位及负责人情况;公开评估鉴定机构情况;公开拆迁公司及负责人情况;公开市场评估单价;公开安置房源情况和使用情况;公开被拆迁特殊困难户认定条件和补偿标准以及签约进展情况。此外,拆迁工作还将全面推行五项制度:公示制度、信访接待制度、举报制度、承诺书制度、监管制度。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一般情况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征收决定不服,可以自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