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 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可被视为同住人。 回沪知青及其子女的情况即符合该项规定,属同住人的一种特殊情况,有权分得房屋安置补偿款。 但如果回沪知青及其子女在户籍迁入被拆迁房屋处时曾作出承诺,对拆迁房只报户口,不
公房的动迁利益,实质上是政府对公房居住权人作出的经济补偿。因此,有资格享受公房动迁利益的人员,应该是在公房内享有居住权的人员。 如果迁入户口前作出了放弃房屋居住权或不享有房屋居住权的承诺,且迁入户口后按此承诺执行、并未在公房内实际居住的人员。 则他们即便在公房内有户口,因他们不享有公房的居住权,故他们不能参与动迁利益的分配。 但是,迁入户口前虽作出过相关承诺,但户口迁入后实际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独生子女能否在当地的拆迁征地中拿双份的赔偿,这个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看,结合具体区域、具体动迁地块的政策、协议等来处理。
对于应归当事人所有的动迁补偿款,也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中经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执行中,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对该动迁补偿款进行查封、冻结,甚至直接扣划。保全期限一般在两年以上,到期如果纠纷还没有解决,当事人可以申请继续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 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上述规定对同住人的标准基本一致,需要注意的是,上海市高院解答中他处有房是指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 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
现在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果树是什么标准,果树的补偿标准根据果树类别、树龄等逐年递增。 如:樱桃树树龄8-20年,每株补偿1500-2000元。各个地方的标准不一样的,建议最好还是咨询当地的国土局。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
征收集体土地有哪些环节,征收集体土地的环节: 1、发布征地公告; 2、征询村民意见; 3、实地调查与登记; 4、一书四方案; 5、张贴征地公告; 6、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占用农村土地赔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
拆迁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制定,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不同而不同,如果你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可以通过如下途径解决: 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商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 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