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范围: 1、国家机关用地; 2、军事用地; 3、城市根蒂根基举措措施用地; 4、城市公益事业用地; 5、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
国家征地补偿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
土地使用证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进行更换的。土地使用证的更换时间需要看国家政策和土地什么时候转让。 流程: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 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
自留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 同时规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农村自留地属于集体农用地,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 是让农民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农副产品、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的。自留地在本质上属于农用地,如果要在自留
建设水库征地补偿由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构成,一般是政府考虑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制定当地建设水库征地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宅基地申请条件如下: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只限制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滩等农村土地; 经发包方同意,并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书的,才可以设立抵押,并没有明确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有权实施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苗圃补偿标准根据不同地区有很大差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作物的产值来制定,各地标准不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具体赔偿标准看当地政府征地政策。
确认违法拆迁征地的标准是,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例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
宅基地转让需要具备的条件有: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随房一并转让。 【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