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土地使用证未建房的后果:可能就会被土地管理部门收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承包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能转让,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农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如果是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转让,是不可以的,因为受让方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以转让的形式进行二次流转。 如果是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转让,是可以的,但需要经过发包方同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国有土地使用证需要审核年检,具体由当地土地管理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第五条规定,单位和自己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 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挂号请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挂号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承认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以下取得方式: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 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
土地抵押权的法律特征有: 1、土地抵押权具有担保物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双重性质。 2、土地抵押权的标的为土地使用权。 3、土地抵押权附属于土地使用权,但两者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土地抵押权的效力对土地使用权有着重大影响。 4、土地抵押权的设定属于要式行为。设立土地抵押权必须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并进行土地抵押权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5、土地抵押权具有担保物权
需要提前办理出让手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强行低价承包土地违法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承包合同到期后一方不同意终止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属于转让人的。 因为在法律上,在承包合同到期后承包关系就不受法律保护了,不是以当事人同不同意终止为转移的,合同都是基于双方的意愿。 承包合同到期后,双方需要经协商后重新签订承包协议;协商不成的,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
土地纠纷司法所不管,可以是人民政府调解的。由各地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农村的土地使用经营管理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