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拥有的民房是不能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或者企业想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对于房产的要求必须是商用房产或者商住房产才行。不过,在有些地方其实也开通了住改商的政策,如果当地有住改商政策的话,那民房也是可以办理到营业执照的,具体应该到当地的工商局问询一下。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7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
需要下列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 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集体企业的职工大会的批准决议。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
流程如下: 一、购房者在购买新房后,拿着房主身份证、土地证、房屋购买合同、房产证和契税发票等资料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二、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后进行核实。 三、审批。 四、五个工作日后,购房者拿着身份证前往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登记费后即可领取土地使用证。
一、《土地管理法》第54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
仲裁费用通常包括仲裁机构的管理费、仲裁员的报酬和支出以及办理仲裁案件所发生的其他合理的、实际的费用,诸如仲裁庭聘请专家、鉴定人和翻译而发生的费用,调查取证费用等。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收取仲裁费用的办法,应当报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区别如下: 一、定义不同。《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二、目的不同。《民法通则》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民法总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
包括下列内容: 1.土地、房屋价值补偿。房屋价值补偿主要包含两方面,土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成新价。 2.装修附属物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指的企业因为拆迁不能进行正常经营所产生的所有损失。 4.搬迁费用、搬迁损失。 5.各项拆迁奖励费用。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被拆迁人尽早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搬出被
主要内容如下: 一、取消原因。船舶的优先权因下列情况之一而消灭: 1.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满一年不行使; 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3.船舶灭失。 二、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又叫船舶优先权的位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优先权竞合时,如何决定其效力的优劣次序问题。 【法律依据】 《海商法》第23条,本法第二
民法总则第170条的内容: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
遗忘物遗失物的区别:从占有人丧失对物的占有时的心理状态而言,遗失物占有人遗失动产时,往往是无意识的,事后也一般难以准确回忆或说明遗失发生的具体地点;而遗忘物的占有人均是有意识地将物放置于某地,事后也能准确地回忆或说明物所遗留的具体地点或场所。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成立不当得利需要具备的条件: 1、一方受有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3、一方受利用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合法根据,是指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条件。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胎儿在交通事故中有赔偿请求权吗:如胎儿出生时为死体,无论是侵权行为致死,还是其他原因所致,胎儿都不能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而由受害人即怀孕的母亲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