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天。法律援助机构自受理申请之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需要的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5.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法院执行的强制措施有: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五、强制交付财物或票证。 六、强制迁出房屋或土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
民事诉讼上诉败诉民事诉讼的上诉审已经就是终审程序,所以,终审判决后当事人是不可以上诉的,但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申诉,争取提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
民法总则第91条释义内容有: 《民法总则》第九十一条合同的转让,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注释本条规定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本条规定未区分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债务承担与合同权利义务协议概括转让这三种不同情形
一审终审指一个案件经过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适用一审终审的案件: 1、最高院作的一审民诉案件; 2、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以外的所有裁定; 3、督促程序审结的案件; 4、公示催告程序审结的案件; 5、以特别程序审结的案件; 6、依照破
延期举证的法律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证据的情形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五种: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需要鉴定、勘验的; 4、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 5、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中多名被告排名不作要求,可以追加被告。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即是不告不理,原告有权起诉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在原告未申请追加被告的情况下,被告无权申请追加被告。 在原、被告均未申请追加被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必须追加的被告,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由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通知其参加诉讼。原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或者申请追加第三人
司法鉴定需要的手续: (一)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二)接受委托鉴定时认真审查委托人的五类材料: 1、鉴定委托书; 2、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3、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4、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检材。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
民事诉讼法再审理由包括: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
高空坠物,由该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管理赔偿。即是在业主户内坠落的,由业主来管,在公用区域的设施坠落的,由物业管理。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