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为他人提供担保并不会直接涉及到个人或机构的信用状况。
然而,如果在所负有的担保责任生效期间未能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这将会对担保人本身的征信记录产生不良影响。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若担保人采用保证这种承诺方式,且保证人在相应合同中签署了对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条款,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担保人就会被定义为连带责任保证人。
如果借款者无法按期偿付债务,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借款人追讨欠款,或者向保证人提出诉讼以寻求他们对此类债务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024-05-21 09:17
2024-05-21 09:12
无论当事人是否愿意承认,只要存在借贷关系的确切证据如借条以及银行汇款凭证,这些都是证明债务关系的最佳依据。若双方无法就还款事宜达成共识,您可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由于借款人已经离世,因此,您有权直接对其所有的法定继承人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024-05-20 11:03
2024-05-20 11:03
1、尽管未按照惯例要求添加手印,但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效条件下,该借款条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手印并非决定借款条有效性的关键因素。 2、所谓借条,乃是借款个人或者机构在借款过程中向出借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其本质上属于一种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据性文书。 3、鉴于借款条的内容必须由双方自愿达成,且必须真实反映双方的意愿,因此,即使借款条并未加盖手印,也应当被视为有效的借款协议。
2024-05-20 10: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在保证期间超出后,债权人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换言之,如果担保的期限已经超出,则保证人将不再有义务承担对债权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来说,他们必须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一旦保证期间结束,该保证人便不再负担任何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