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债务纠纷时,即使未持有书面形式的借据(即所谓的“欠条”),仍有可能启动法律程序进行追讨。
需要明确的是,借据仅仅属于作为诉讼依据的一部分(即证据手段),其本身并非启动诉讼程序的先决性条件;换言之,即便没有借据,债权人仍然有权向相关司法机构提出诉讼主张。
而借据并非唯一的有效证明方式,我们可以尝试收集诸如证人陈述、聊天记录、电子转账凭证或者电话录音等,以进一步充实债权凭证并进而发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4-05-20 11:03
2024-05-20 11:03
1、尽管未按照惯例要求添加手印,但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效条件下,该借款条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手印并非决定借款条有效性的关键因素。 2、所谓借条,乃是借款个人或者机构在借款过程中向出借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其本质上属于一种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据性文书。 3、鉴于借款条的内容必须由双方自愿达成,且必须真实反映双方的意愿,因此,即使借款条并未加盖手印,也应当被视为有效的借款协议。
2024-05-20 10: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在保证期间超出后,债权人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换言之,如果担保的期限已经超出,则保证人将不再有义务承担对债权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来说,他们必须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一旦保证期间结束,该保证人便不再负担任何保证责任。
2024-05-18 08:48
2024-05-17 10:04
在涉及到同一项债权存在两位或更多位抵押人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之间并未针对各自提供的抵押财产所应担保的债权份额或其顺位达成明确约定,或者该约定不够清晰明确,那么在此种情境下,抵押权人对于所有这些抵押财产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