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收养关系时,养子女有义务向其养父母支付生活费用,除非该解除关系是由养父母故意虐待或事实上的遗弃行为所引起的。在解除收养关系之后,经过养父母长期抚养成长起来的成年人,对于那些丧失了劳动力并失去生存来源的养父母,理应承担起必要的生活费用给付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财产效力】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2024-06-03 10:10
2024-06-03 09:31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婚前产生的个人储蓄应视为个人所有,并不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范围之内。 而夫妻共有资产,则通常特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由夫妻双方共同持有和控制的财产。
2024-06-03 09:29
2024-06-03 09:27
2024-06-03 09:25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在原告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得到立案受理之后,法院会于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相关的诉讼文书副本送达至被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