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是可以进行阅卷的;辩护律师在案件调查期间有权利为被指控犯法的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协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申诉、控告,申请改变案件的强制措施,以及向案件调查机构深入了解被告人可能涉及的罪名及相关案件信息,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从人民检察院开始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的那一刻起,辩护律师便有权查阅、摘录、复制与该案件相关的所有案卷资料。
此外,其他辩护人若得到了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同样也可以查阅、摘录、复制上述相关材料。
根据以上所述的相关规定,在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的阶段,律师并没有阅卷的权限;而当案件进入到检察院起诉环节之后,律师才具备查阅、摘录、复制本案全部案卷材料的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2024-05-31 10:49
2024-05-31 10:45
2024-05-31 10:44
在帮信罪案件中,如果涉案资金流动总计达到八万元,但并未达到二十万元的支付结算金额上限,那么这种情况并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所界定的“情节严重”,因此也不会达到量刑的标准。
2024-05-31 10:43
没收财产刑能单独适用。在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没收财产属于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主要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和主刑并处适用。
2024-05-31 1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