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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人之间能互相追偿吗

债权债务 2024-05-07 10:28 标签: 一般保证人

若担保人为同一笔债务担负连带责任,那么在其中一名保证人已经全额承担了债务之后,该保证人便拥有向债务人或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进行追偿的合法权益。
而当保证人完成了保证责任之后,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该保证人还有权在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之内,向债务人行使追偿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享有与债权人同等的对债务人的权利,但同时也必须遵守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杨春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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