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同一抵押物进行多次抵押的行为并不被视为犯罪行为,尽管在债务清偿中可能存在优先级上的差异。
然而,未经法律许可擅自变卖抵押物的行为通常不涉及犯罪问题;而私自出售银行所设置的抵押财产的行为,则往往并不会引发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
值得注意的是,在抵押期间,如果抵押人未经通知便将抵押物予以转让,那么这种行为将会对银行产生不可追溯的影响,导致其转让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024-06-15 10:32
若是借贷合同被判定为无效,那么与之对应的保证责任同样将视为无效,鉴于保证责任已经失效,此时担保人便无需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2024-06-15 10:31
2024-06-15 10:30
2024-06-12 10:20
在债权人生效后离世的情况下,是否能够对担保人提出还款请求,这取决于多种具体因素的影响: 首先是保证类型,若是一般担保形式,债权人的继承人应当以最大限度的合法方法向债务方进行追索,但如果最终未能得到清偿,方可向担保人主张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其次,若为连带责任担保或是对于担保方式并未予以明确规定或者存在不明确之处,那么担保人就需要承担起连带保证的责任。
2024-06-12 10:19
若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有物之担保与他人之担保的情况下,若债务人未能在其应履行的期限内清偿全部债务或出现了当事人预先约定的可行使担保物权的事件时,债权人,即保证人,应依照事先的协定行使其债权; 倘若无任何先前的协定或协定不够明确,而此种状态下,债务人自行提供物之担保的,那么债权人在这类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对该物的担保来行使其权利; 若由第三方为其提供物的担保,则债权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物的担保实施债权或是请求保证人履行相应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