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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

婚姻家庭 2021-04-17 10:48 标签: 感情不和分居

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最好有证人证言、另寻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
现实中,由于分不分居属于夫妻两人之间的私事,因此要注意预留相关证据,否则,以分居满两年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时,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并否认分居事实,是否分居将出现混淆状态,法院将不会以分居已满两年感情破裂为由作出离婚判决。
以下为重要证据:
(一)室内分居的证据认定:由于室内是否分居涉及夫妻隐私,其他人不可能知道。因此,此情下的举证责任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完成,对方是否承认分居事实、是否存在书面分居协议,成为法院认定分居事实的关键证据;
(二)搬离分居的证据认定:此情形常见的证据包括分居协议书、双方往来邮件、房屋租赁合同、交租凭证、相关证人证言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王海生律师

王海生律师

广东竹书皋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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