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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内离职扣工资条款在合同中是否合法

劳动工伤 2024-06-14 08:42 标签: 离职 扣工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半年内辞职将扣除部分工资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这种薪酬条款实质上应被视为违约金条款。
然而,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示要求,违约责任仅适用于以下两种具体场景:
即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限的承诺或违反了竞业禁止的义务;
在此范围以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得设立其他意义上的违约金约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刘新亮律师

刘新亮律师

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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