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婚姻家庭 2024-06-15 09:22 标签: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同等人格主体,对于共有财产拥有同等的行使权利及义务。
当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出于家庭每日生活的基本需求和必需而擅自处置共有财产时,这种行为会被视为对于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决策。
然而,在家庭日常生活范围之外,若夫妻一方试图不经对方事先知晓或同意地私自处置共有财产,那么另一方则可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此类行为并归还相关财产。
假设一方在未经过另一半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共有的房屋进行出售,另一方此时有权向司法机构提起上诉,要求追回所售出的房产。
若第三人为善意购买且在购买过程中给予了合理的价格,同时也按照规定完成了不动产登记程序,那么在此情况下,原值的另一半是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的。
然而,如果因一方擅自处理共有财产而给另一方带来了实际的经济损失,在面临离婚的状况下,另一方有权寻求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蒋雪锋律师

蒋雪锋律师

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法律顾问
咨询律师
更多>> 相关精选法律百科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