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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被批捕后,多久才会提起公诉

刑事辩护 2024-06-19 10:05 标签: 批捕 公诉

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检察院批捕并不代表其必定遭遇公诉,具体的时间流程需视司法程序运作情况而定。
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检察院依法批捕,即进入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阶段,这一阶段通常持续两个月。
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案件情况极为复杂或因案件期限已满而无法结案的情况,公安机关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延长侦查期限一个月。
若此类情形仍未得到解决,侦查期限可再次延长至另一个月,前提是必须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
此外,出现以下几种特定情形时,公安机关可将案件的侦查期限进一步延长至六个月:
1.地处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且涉案情节极为严重恶劣的案件;
2.涉及重大犯罪集团且案情复杂的案件;
3.存在流窜作案且案情极为复杂的案件;
4.犯罪行为牵扯范围广泛且取证困难程度严峻的案件。
在这些规定期限内,即使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案件仍难以侦查完成,则可继续延长侦查期限至八个月。
在公安机关结束侦查工作并移送检察院之后,检察院作为公诉方应在一个月内对该案件展开审查起诉环节,对于重大、疑难的案件,可以延长至15天。
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若承认犯罪事实并同意接受法院的判决,同时符合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那么检察院应该在10日内做出决定,对于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案件,可以将此期限延长至15日。
然而,如果检察院判断案件需要补充更多证据材料,他们将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此时补充侦查次数最多不得超过两次,每次的侦查期限均为一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董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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