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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行政诉讼 2024-06-27 09:16 标签: 行政诉讼

对于妨碍行政诉讼正常进行的诉讼参加人或其他相关人员,人民法院有权依据情节严重与否,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如教育告诫、具结悔过、罚款以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等;
若情节严重,且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则应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但需要强调的是,上述罚款和拘留均需经过人民法院院长的批准方可生效实施。
若当事人对此持有异议,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在复议过程中,不影响原决定的执行效力。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李敏律师

李敏律师

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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