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指的是在婚姻关系中,由一方个人专门使用的物品,如衣物、个人饰品等。而共同处理权,则通常指的是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其中就包括“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一条款明确指出了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既然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被明确界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它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也就不存在共同处理权的问题。换句话说,对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另一方没有共同处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026-01-24 15:55
离婚后若一方不履行协议,需根据协议性质选择法律途径维权。若为自行签订的离婚协议书,需先起诉要求履行;若为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2026-01-24 15:09
2026-01-24 14:57
2026-01-24 08:50
一、冷静期内的法律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为冷静期。在此期间,您可直接携带身份证件前往原登记机关撤回申请,无需对方同意。
二、不同阶段的处理方式
(1)冷静期内(30天):
单方即可撤回:只需携带身份证到民政局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建议同步做好沟通:可邀请共同亲友或专业婚姻咨询师协助调解。
2026-01-23 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