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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驳回的商标还能继续用吗

知识产权 2024-08-08 08:57 标签: 商标

被商标局驳回的商标,在未经过复审程序或未重新获得注册之前,是不能继续使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不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或者与已经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局将驳回申请,并且不予公告。这意味着,商标一旦被驳回,它就没有获得法律上的保护,因此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使用。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注册是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没有注册的商标,即使已经设计并使用,也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能阻止他人使用。因此,被驳回的商标在未重新获得注册之前,是不能继续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

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复审期间,商标的状态将处于待定状态,直到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如果复审成功,商标将被重新注册,并享有商标专用权;如果复审失败,商标将维持被驳回的状态,不能继续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朱凤兰律师

朱凤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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