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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后处理期限怎么算

刑事辩护 2024-08-24 08:58 标签: 刑事拘留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拘留的最长执行时限原则上不得超出三十七天。
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拘留所羁押的人员在认为确实需将其逮捕以进一步开展调查或审判工作时,应在拘留之日起的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涉及到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情况,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逮捕的申请时,其申请期限可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四日。
而人民检察院则有义务在收到公安机关寄送的审查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对拘留事宜作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王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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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东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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