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施工方案造成的质量缺陷是由于施工人的原因导致的,那么责任应当由施工人承担。具体来说,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进行修理、返工或改建,以消除质量缺陷。如果因为施工人的修理、返工或改建行为导致工程逾期交付的,施工人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在建设工程中,施工方案的质量缺陷责任应当由施工人承担,除非能够证明该缺陷是由于其他原因(如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有误等)导致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26-01-17 14:40
工程建设是否需要缴纳保证金,需根据具体项目类型、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要求确定。法定必须缴纳的保证金仅限四类(投标、履约、质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他保证金已被国务院明文取消。
2026-01-09 15:06
2025-07-25 13:58
工程转包合同整体无效时,其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如仲裁、管辖条款)或结算清理条款可能独立有效,但涉及转包行为本身的条款(如工程转包义务)因违法而无效。具体需结合条款性质及法律规则综合判断。
一、合同整体无效的核心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第791条,工程转包合同若违反禁止转包的强制性规定,则自始无效。例如:
承包人将全部工程转包;
肢解后分包,或分包给无资质单位;
主体结构施工非承包人完成等。
无效后果: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双方原则上无需继续履行,但需处理已施工部分的后续责任(如工程质量、工程款结算)。
二、无效合同中部分条款的效力分析
尽管合同整体无效,但以下条款可能单独有效:
争议解决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507条,合同无效不影响争议解决条款(如仲裁、管辖法院)的效力。
例外:若争议条款本身违法(如约定排除法定管辖),则无效。
结算清理条款
若合同已约定工程款结算方式、质量验收标准等,法院可参照《民法典》第793条,依据合同条款处理折价补偿或赔偿责任。
独立存在的技术性条款
如保密义务、知识产权归属等非核心义务条款,若与转包行为无直接关联,可能被认定有效。
三、绝对无效的条款类型
转包义务条款
要求承包人转包全部工程、分包主体结构等条款,因直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违法责任规避条款
如约定“转包行为后果由实际施工人自行承担”,因排除承包人法定义务而无效。
涉及资质挂靠或再转包的条款
转包给无资质单位或允许再转包的条款,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无效。
2025-04-17 16:57
若工程完工后发包方(甲方)拒绝结算或拖欠工程款,承包方(施工方)可通过协商、投诉、仲裁或诉讼等途径维权,要求结算并支付款项。具体需结合合同关系、证据情况及法律程序处理。
2025-04-17 16:57
工程未结算时,若施工方拒不履行结算义务,当事人(如发包方、实际施工人等)可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但需满足起诉条件和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