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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欠款,建设单位是否承担债务

建筑工程 2024-09-11 08:54 标签: 建设单位 承担债务

分包单位欠款时,建设单位不直接承担分包单位的债务。

一般来说,在建设工程中,分包单位因挪用资金等原因造成的欠款问题,总包单位(通常是建设单位或发包人)并不需要直接承担责任。这是因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分包合同是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之间签订的,分包单位的欠款应由其自行承担。

然而,如果总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导致分包单位无法支付其欠款,那么总包单位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外,如果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情形,导致分包合同无效,那么总包单位可能需要与分包单位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罗明坤 律师

罗明坤 律师

云南鼎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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