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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吗

公司法务 2024-09-11 09:02 标签: 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

隐名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虽然其姓名或名称并未记载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但其出资行为及在公司中的实际作用不可忽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隐名股东需承担以下责任:

一、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一同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当公司对外负债时,债权人可以要求隐名股东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与公司一同承担责任。

二、如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有明确的协议约定,且公司内部股东知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那么隐名股东还需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这包括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利润分配等事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通常基于双方的协议约定,但这种约定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因此,在处理与公司外部第三人的关系时,隐名股东仍需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隐名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其责任范围包括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刘金毅律师

刘金毅律师

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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