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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空闲宅基地怎么处理

其他 2024-09-19 08:44 标签: 宅基地

在农村地区,农民所占有的集体土地,其所有权人需要向该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然后等待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并颁发相应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以此作为法律依据,证明这片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对于那些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情况,则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同样地,县级人民政府会进行土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并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以确认建设用地的合法使用权。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地区设有区级市人民政府,那么这个市人民政府有权对市辖区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统一登记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刘睿律师

刘睿律师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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