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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能执行强拆吗

行政诉讼 2024-09-19 09:32 标签: 行政复议 强拆

在行政复议期间,通常不能执行强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行政机关在决定强制拆除前,应当先予以公告,并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又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进行强制拆除。这一规定意味着,在行政复议期间,即当事人已经对行政机关的拆除决定提出异议并寻求法律救济的期间内,行政机关通常不能执行强拆。

因此,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通常不会执行强拆,而是等待行政复议的结果。如果行政复议结果维持了行政机关的拆除决定,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仍未自行拆除,那么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如果行政复议结果撤销了行政机关的拆除决定,那么行政机关就不能再执行强拆。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李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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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伍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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