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人再结婚需要离婚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离婚的人需要提供离婚证件作为证明。具体来说,如果是离婚后再婚,需要提供离婚证、离婚证明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等有效证件,以证明自己的婚姻状况。这是为了避免重婚等违法情况的发生,保护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以及离婚证件(如离婚证、离婚证明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等)。这些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办理结婚登记的必备文件,缺一不可。
因此,离婚的人再结婚时,必须提供离婚证件。如果离婚证件遗失或损毁,应及时到原婚姻登记机关补办或出具相关证明。在办理再婚手续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合法合规地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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