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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

公司法务 2024-10-18 08:48 标签: 股东 连带赔偿责任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款主要规定了股东对公司内部的出资责任,但并未直接涉及股东是否对外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股东在特定情况下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来说,如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些条款主要规定了股东在滥用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时对公司或债权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然而,对于认缴出资的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需要看股东是否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滥用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如果股东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缴了出资,并且没有滥用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那么他们通常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股东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滥用权利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那么他们可能会被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王培律师

王培律师

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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