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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公司股东没出资可以退出吗

公司法务 2024-10-18 08:52 标签: 认缴制 股东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认缴登记制所设立的企业中,倘若股东未能按照约定足额缴纳其应负有的出资款,原则上是能够选择退出该公司经营的。
然而,这一行为必须遵循特定的条件与程序要求。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可采取股权转让或者由公司回购股权等途径实现股东身份的退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股东在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便决定退出公司,那么他们有可能需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起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方金刚律师

方金刚律师

贵州文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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