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起诉一方是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在夫妻共同债务中,债权人可以选择只起诉其中一方,法院会正常立案受理,并根据案件情况判决。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只起诉了一方,另一方在债务清偿后也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在起诉时,债权人需要提交相关证据来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夫妻共同签名、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等。如果证据充分,法院会判决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如果证据不足,法院可能会认定为个人债务,由借款方个人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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