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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播放的音像制品需要授权的吗

知识产权 2024-11-13 09:09 标签: 音像制品 授权

KTV播放音像制品确实需要授权。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意味着,如果KTV播放的音像制品是他人创作的作品,那么KTV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这意味着,KTV在播放音像制品时,还需要获得表演者的授权,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如果音像制品中包含的是演唱会的录音录像,那么还需要获得演唱会主办方的授权。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但是,这些权利是受到时间限制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KTV播放的音像制品已经超过了这个保护期,那么就不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KTV可以随意播放这些音像制品,因为还需要考虑到其他法律因素,比如表演者的权利、音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等。

综上所述,KTV播放音像制品需要获得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授权,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如果KTV未经授权就播放音像制品,就可能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袁立军律师

袁立军律师

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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