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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付工程款主张利息有法律依据吗

建筑工程 2024-11-22 08:47 标签: 欠付工程款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虽然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但这一规定并不直接适用于工程欠款。在建筑工程中,欠付工程款与一般的借款有所不同,它涉及到的是工程合同的履行和工程款的支付。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这一规定明确了在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欠付工程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徐寅罡律师

徐寅罡律师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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