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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代位求偿权有哪些

债权债务 2024-12-02 09:10 标签: 担保人 代位求偿权

担保人的代位求偿权主要包括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并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具体来说,担保人的代位求偿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代位求偿权的基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是担保人代位求偿权的基本法律依据。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

担保人已承担担保责任,这是代位求偿权产生的前提。

当事人无特别约定,如果当事人之间对追偿权有特别约定,应依约定执行。

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担保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与限制:

代位求偿权的范围限于担保人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即担保人为债务人清偿的债务金额。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还受到一些限制,如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除外,以及诉讼时效限制等。

综上所述,担保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担保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旨在保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担保人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权利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 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张曦律师

张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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