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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后劳动合同到期了怎么办

劳动工伤 2024-12-04 11:09 标签: 工伤 合同到期

首先,你需要明确的是,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但只要你处于工伤治疗期间或停工留薪期内,公司是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擅自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的。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旨在保护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如果员工因工负伤并被确认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直到相应的情形消失。这意味着,如果你的工伤鉴定结果尚未出来,或者你的劳动能力尚未完全恢复,公司是不能与你解除合同的。

实际操作

等待鉴定结果:首先,你需要等待工伤鉴定的结果。在这个期间,你和公司的劳动关系依旧存在。

合同续延:如果你的合同在鉴定结果出来之前到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即工伤情况)消失时终止。因此,你的合同会自动续延,直到你完全康复或工伤情况得到解决。

赔偿与待遇:在此期间,你仍有权享受所有的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如果公司拒绝支付这些待遇,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所以,如果你发生工伤后劳动合同到期了,不用担心。你的劳动关系会续延至工伤情况解决时,同时你有权享受所有的工伤待遇。如果公司有任何不合法的行为,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朱世友律师

朱世友律师

湖南维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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