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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转让申请要具备什么条件

征地拆迁 2025-01-16 14:31 标签: 宅基地转让 申请 条件

宅基地转让申请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转让方条件

流转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转让方在流转宅基地后,不能再向村集体申请新的宅基地。这是为了确保“户有所居”的原则,避免转让方因转让宅基地而失去住所。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合法的宅基地上房屋:流转的宅基地上房屋必须合法,具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权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登记表、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等权属凭证,并且符合当地乡村庄规划,不存在违法用地情形。

二、流转过程条件

经村委会或村集体同意: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经过村集体或者村委会的同意,不能由村民之间私下进行交易。这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是由村集体无偿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转让也应当遵循相应的程序。

三、受让方条件

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除有特殊地方性政策外,宅基地及其上房屋仅能在本村村民内部转让,不能向非农业户籍的城镇居民转让。这是为了确保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特点。

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受让方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定原则,或者符合分户建房的标准而尚未获批新的宅基地。如果受让方已有宅基地的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就不能再接受别人宅基地的出让。

综上所述,宅基地转让申请需要满足转让方、流转过程以及受让方等多方面的条件。在申请宅基地转让时,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确保转让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刘青林律师

刘青林律师

江苏政纬(吴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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