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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会到检察院吗

刑事辩护 2025-04-15 16:52 标签: 刑事 案件 检察院

绝大多数刑事案件会经过检察院审查,但存在例外情形。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承担审查起诉、法律监督等核心职能,若案件符合法定条件(如证据不足、情节轻微等),可能由公安机关直接撤销案件或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具体分析

刑事案件必经检察院的情形

公诉案件标准流程: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62条)。

审查起诉职能:检察院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作不起诉处理。

例外情形(不经过检察院)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若侦查中发现以下情形,公安机关可直接撤销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63条):

无犯罪事实(如证据证明嫌疑人无罪);

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如小额盗窃未达立案标准);

已过追诉时效、特赦免除刑罚等。

和解案件的特殊处理: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且情节轻微,公安机关可建议从宽处理,甚至不移送检察院。

检察院审查后的处理路径

提起公诉:证据充分且需追责的,向法院提起公诉;

不起诉决定

法定不起诉:无犯罪事实或依法不追责(如嫌疑人死亡);

相对不起诉: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如轻伤案件赔偿谅解后);

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且补充侦查后仍无法证明犯罪。

实务影响

嫌疑人权利保障:检察院审查是防止错误追诉的关键环节,如发现证据问题可退回补充侦查或直接不起诉;

被害人救济途径: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被害人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直接向法院自诉。

提示:刑事案件是否进入检察院取决于案件性质及证据情况,若涉及争议(如是否构成犯罪),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审查证据合法性及程序合规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陈臻律师

陈臻律师

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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