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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后应进行哪些程序

法律顾问 2025-07-03 15:43 标签: 检察机关 不起诉 程序
一、基本处置程序

文书送达

向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并书面说明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需同步告知被害人。

解除强制措施

立即释放被羁押人员,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予返还或解除(与案件无关或决定错误的财物优先处理)。

二、权利救济程序

公安机关异议

若认为不起诉决定错误,可在收到决定书后 7日内 向原检察院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179条);

复议维持的,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核。

被害人救济

可自收到决定书 7日内 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复查决定需书面告知);

申诉被驳回后,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无需经过申诉程序)。

三、其他后续处理

行政处罚衔接

对需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如治安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等),并要求反馈结果。

档案管理

不起诉决定书及相关材料需存档备案,确保案件记录完整。

实务注意事项

时间节点把控

公安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释放、财物返还等操作,避免超期羁押或财产滞留。

程序合法性要点

对于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件,公安机关发现新证据可重新移送审查;

被害人与被不起诉人若存在民事赔偿争议,可通过民事诉讼另行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唐彤平律师

唐彤平律师

广东国晖(龙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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