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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期限为多少年以上

知识产权 2025-09-18 14:05 标签: 商业秘密 期限

商业秘密无固定保护期限,其保护时长完全取决于权利人能否持续满足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大核心要件。只要信息未被公开且权利人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即可长期受法律保护。

一、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定要件解析

三大核心要件

秘密性:信息不为公众普遍知悉(如未公开的独特配方、客户名单);

价值性:具有实际或潜在的商业价值(如技术诀窍可降低生产成本);

保密性:权利人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权限、物理加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明确,商业秘密保护不以固定时间为条件,而以持续满足上述要件为前提。

二、保护期限的特殊性

与专利权的本质区别

专利技术通过公开换取固定期限保护(如发明专利20年),而商业秘密通过保密换取无期限保护

示例:可口可乐配方保持保密状态超过130年,至今仍受法律保护。

保护终止的法定情形

秘密性丧失:因泄露、反向工程或自行公开导致信息进入公共领域;

价值性灭失:技术被淘汰或信息失去商业价值;

保密措施失效:权利人未及时更新保密手段(如未升级加密措施导致被破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张胜道律师

张胜道律师

上海科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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