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欠债不还的情况,应首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无果时,保存证据并依法通过申请支付令或起诉等法律途径追偿。若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可申请强制执行其财产。
一、友好协商与调解直接沟通
与债务人当面或通过书面、电话沟通,了解拖欠原因,尝试协商分期还款、延期还款等方案。
优势:成本低、效率高,利于维护双方关系。
第三方调解
通过共同亲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专业机构调解,达成书面还款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二、固定证据与书面催告证据收集
核心证据:借条/欠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凭证)、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
补充证据:催款记录(短信、邮件、书面函件)、债务人承认欠款的书面或录音材料。
发送催款函
以书面形式(快递留存签收单)或短信、邮件告知债务人还款义务,明确金额、期限及法律后果。
作用:中断诉讼时效(3年),并为后续诉讼提供依据。
三、法律途径追偿(一)申请支付令(快速程序)适用条件: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
无其他债务纠纷;
支付令可送达债务人。
流程:
向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交申请书、证据材料;
法院15日内审查,符合条件的发出支付令;
债务人收到后1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且不还款的,可申请强制执行。
风险提示:若债务人提出有效异议(如债务已清偿),支付令自动失效,需转为诉讼程序。
(二)提起诉讼起诉材料
起诉状(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理由);
证据材料(借条、转账记录、催款记录等);
原告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等)。
财产保全(可选)
起诉前或诉讼中申请法院冻结债务人银行账户、查封房产/车辆,防止其转移财产。
庭审与判决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债务人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申请强制执行
若债务人未履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采取以下措施:
查询、冻结、划扣银行存款;
拍卖/变卖房产、车辆等财产;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出境等)。
四、注意事项诉讼时效: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起诉,超期可能丧失胜诉权。
刑事界限:
普通欠款属民事纠纷,报警通常不予受理;
例外情形:若借款时存在诈骗(如虚构用途、伪造身份),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执行技巧:
提供债务人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不动产信息);
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诉讼时效)、第675条(借款合同还款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1-223条(支付令)、第249-254条(强制执行)。
总结:追讨欠款需循序渐进,优先协商,固定证据后及时启动法律程序。若债务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财产后恢复执行。建议全程保留证据,必要时咨询律师制定个性化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二百二十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二百二十二条 除权判决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行为执行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2026-01-17 16:20
一、立即行动的核心步骤
紧急收集证据
保留转账记录、资产转移合同、交易凭证等文件,证明转移行为存在。
关注房产过户、车辆登记、股权变动等异常交易,留存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辅助证据。
申请财产保全
在起诉前或诉讼中,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债务人现有或已转移的资产(需提供担保)。
防止债务人进一步隐匿或处置财产,保障后续执行。
2026-01-17 10:19
1. 效力范围的具体内容
反担保的核心效力范围与担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的追偿权一致,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主债权及利息:
即担保人代为清偿的债务本金(代偿款)及法定/约定利息。若约定利息,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
违约金:
若主合同或反担保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且债务人违约导致担保人额外支出违约金,该费用可纳入反担保范围。
损害赔偿金:
因债务人违约导致担保人遭受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如资金占用损失、信用损失等)。
实现债权的费用: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时产生的必要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2026-01-16 09:39
按份共同保证
若担保合同明确约定各担保人承担按份责任,每个担保人仅需在约定份额内承担责任。
示例:债务100万元,甲乙担保人约定甲承担60%、乙承担40%,则债权人仅能分别要求甲承担60万、乙承担40万。
连带共同保证
若担保合同未约定份额或约定不明,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要求任一担保人承担全部债务。
示例:债务100万元,甲乙为连带担保人,债权人可要求甲或乙单独偿还100万元。承担全部债务的担保人,可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另一担保人分担50万元(通常按平均分担原则)。
2026-01-16 09:19
一、单纯欠款纠纷通常不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定性
欠款纠纷属于财产权益纠纷,而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受到侵害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前提是存在人身权益受损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遭受侵害。
司法实践
法院通常认为,债务纠纷未直接侵害债权人的人格权,单纯的欠款不还不会导致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大多数判决仅支持偿还本金、利息等财产性诉求。
2026-01-16 09:15
欠钱录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视听资料证据类型,具备法律效力,但须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要素。若能与其他证据(如转账记录、借条等)形成证据链,将显著增强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