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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登记领证是否需要携带离婚证

婚姻家庭 2025-12-12 16:14 标签: 三婚 登记 离婚证

三婚登记领证需要携带离婚证或生效的离婚法律文书,以证明前婚姻关系已合法解除。

一、必须提供的离婚证明文件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及第七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时需提交“无配偶证明”。 

协议离婚情形

需提供前两次婚姻对应的离婚证(原件);

若离婚证遗失,可到原离婚登记机关补领,或出具离婚档案证明。

诉讼离婚情形

提供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需附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

二、特殊情形处理

离婚证明不全或无证明

若前两次离婚材料缺失(如丢失或未妥善保存),需先补办相关证明后方可登记;

未补办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将拒绝办理,因无法确认婚姻状况合法性。

涉外离婚证明

境外取得的离婚判决书需经中国法院承认其效力(参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三、登记所需其他材料

除离婚证明外,还需准备以下证件:

双方身份证原件及户口簿(需包含“已婚”或“离异”状态更新);

近期2寸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本人无配偶、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现场签署)。

四、注意事项

登记机关审查重点

确保双方当前无配偶状态,若隐瞒婚史可能构成重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离婚证或法律文书需真实有效,伪造文件将承担法律责任。

简化流程建议

提前电话咨询当地婚姻登记处材料要求(部分省份支持电子档案核验);

涉及多段婚姻的,建议携带所有离婚证明备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戴志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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