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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被撤销能否返还不当得利

合同纠纷 2026-01-04 10:54 标签: 合同撤销 返还 不当得利
一、合同撤销后的返还依据

法律效力自始无效

《民法典》第155条明确规定,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因此,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失去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返还原则

依据《民法典》第157条:

能返还原物的:必须返还原物;

不能返还或不宜返还的(如标的物灭失、已消耗):需折价补偿;

过错责任:有过错的一方需赔偿对方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责任比例分担损失。

二、不当得利返还的具体规则

返还范围

善意得利人(不知且不应知利益无法律依据):若利益已不存在(如已消耗),可不承担返还义务;

恶意得利人(明知或应知无法律依据):需返还全部利益并赔偿损失。

司法实践补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赔偿损失的规则,可直接参照《民法典》第157条处理。

例如,房屋租赁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返还已付租金(占有使用费),若无法返还则折价补偿。

三、与合同解除的区别

合同撤销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同:

撤销合同:自始无效,返还不当得利是法定义务;

解除合同:可能涉及违约责任,不当得利返还需结合履行情况和过错判定。

四、主张返还的途径

协商优先:双方可协商返还方式(原物返还或折价补偿);

诉讼解决:协商不成时,受损失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并赔偿损失。

结论

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具体需根据是否善意、标的物状态及过错程度确定返还范围和方式。若涉及复杂情形(如第三人欺诈或恶意转移财产),可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的,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谢建程律师

谢建程律师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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