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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向第三者索取精神损害的费用

婚姻家庭 2026-01-07 09:27 标签: 第三者 精神损害 费用

通常情况下,不能直接向第三者索要精神损害费用,但在特定情形下存在例外。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一般原则:第三者不直接承担婚姻关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配偶一方若因重婚、同居、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含精神损害赔偿)。该条款的赔偿对象是有过错的配偶,而非第三者。因此,单纯因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导致的精神损害,无法直接向其索赔。

二、例外情形:第三者构成侵权时可能需赔偿

若第三者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如存在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受害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常见情形包括:

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受侵害

例如:第三者公开散布侮辱、诽谤性言论,或恶意曝光隐私,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精神严重受损。

人身伤害伴随精神损害

例如:第三者实施殴打、威胁等行为,不仅造成身体伤害,还引发严重精神痛苦。

三、实务操作中的难点

证据要求严格

需证明第三者行为与精神损害的因果关系,例如留存聊天记录、录音、视频等直接证据。

赔偿金额有限

法院通常根据侵权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金额一般不高。

道德问题与法律责任的区分

第三者介入婚姻更多属于道德谴责范畴,若未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法院通常不予支持索赔。

四、建议维权方向

向过错配偶主张赔偿

在离婚诉讼中,可要求过错配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追回夫妻共同财产

若第三者接受出轨方赠与的财物,可起诉要求返还(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处置规则)。

通过刑事途径追责

若第三者与配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重婚罪),可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总结:直接向第三者索要精神损害费用难度较大,除非有证据证明其行为构成独立的侵权。建议优先通过离婚诉讼追究过错配偶的责任,或针对财产问题起诉第三者返还财物。具体案件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诉讼策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李良律师

李良律师

北京市炜衡(太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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