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规定,严重精神损害后果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此后的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造成严重后果成了执行这一条款的焦点。什么样的具体损害只适用于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什么样的具体损害适用于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尤其是在外因导致公民心理疾患日益增多的社会背景之下,对一些孤立的精神损害的确认与严重程度的判定,是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精神权益的关键环节。综合最高法院有关领导的阐述及审判经验,应当从全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断:
1、国家侵犯他人物质性人格权利,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已造成严重后果:
(1)国家侵权行为侵害他人生命权造成他人死亡的;
(2)国家侵权行为侵害他人健康权、身体权致人残疾已达到评残等级,或者虽未达到评残程度但造成受害人永久性伤痕,严重影响其工作、生活的,应认定为因国家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已成严重后果。
2、国家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权利,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已造成严重后果:
(1)造成受害人自杀、自伤的;
(2)造成受害人精神失常的;
(3)严重影响受害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4)在公共场所公然侮辱、诽谤、贬损、丑化受害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或者公开披露受害人的隐私,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
(5)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破裂、恶化的;
(6)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如祖传遗物、荣誉证书、功勋章等,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毁损不能修复的;
(7)非法肢解尸体,非法披露、利用死者的隐私,或者非法利用、损害死者的遗体(遗骨),或者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等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造成其近亲属的社会评价降低,受到社会歧视或者不公正待遇的。
8、其他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
2025-04-24 10:23
伪造考勤表的严重后果: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可以通过扣除工资来补偿,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程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赔偿;其他。
2022-11-25 08:53
“签假合同的后果是很严重的,如果签订假的租赁合同,可能会产生以下风险: 第一、存在合同无效风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二、存在合同违约风险。合同订立后,对方“假戏真做”,以你未能按照合同提供租赁房屋为由,可以主张你合同违约,请求违约赔偿。
第三、存在租赁税费风险。合同订立后,你成为出租人,约定的租金超过800元,依照相关法律,你每月负有租金20%左右的纳税义务。国家目前对这块税收监管不严,但已经开始通过个税抵扣广泛收集数据,一旦税务部门未来“秋后算账”,题主可能面临补缴税款和罚金的风险。
第四、存在构成违法风险。签订、使用假合同,骗取租赁住房补贴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如补贴由公权力机关提供,有关部门将此情况记入其建立的个人诚信记录体系,3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
2023-06-15 09:43
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应根据下列因素进行确定:1、侵权的手段;2、侵权人的过错程度;3、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经济状况;5、当地的生活水平。
2022-08-24 09:36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有:
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在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二、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均适用
在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案件中,即人身伤害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中,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都有其适用的余地。
三、适用特殊归责原则。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22-08-12 16:15
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1、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4、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